一、商家服務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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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時,應使用OnePaid萬付通(以下稱本公司)代收代付價金保管服務進行交易,並同意使用本公司提供之第三方信託服務(下稱信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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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提供之信託服務,為商家與交易相對人成立交易行為時,於商品鑑賞期間內,該交易款項由本公司中介代為保留於本服務之信託專戶中,待交易完成時再由本公司將該交易款項交付給應收款方。但就交易商品/服務內容之包括但不限於商品之合法性、物或權利瑕疵擔保、給付不完全等責任,應由商家與交易相對人自行承擔,本公司僅在依法令規定或依交易雙方之協議共識下,將該交易款項之一部或全部支付給其中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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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雙方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時,應當遵守本公司之OnePaid萬付通網站,網址http://www.onepaid.com及其相關網站上公告的各項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會員服務約定條款》、《隱私權政策》、《信託服務條款》等,其所涉及之商品或服務之銷售、交易方式及條件,其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交易雙方之間,本服務僅受託代收或代付交易款項,不代表本公司對於該交易之履行有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或承諾。若因未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或超出商品猶豫期而產生的爭議,應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本公司不接受此類爭議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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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與交易相對人發生購物糾紛時,本公司應秉持中立服務精神協助交易雙方排解購物糾紛。若買家使用信用卡並透過發卡機構主張拒絕付款或其他產生爭議款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就「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規範之相關法令,協助商家及交易相對人處理爭議款項,但本公司不負支付該筆帳款之義務,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商家應返還本公司所墊付之款項,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應付商家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中逕予扣抵;倘致本公司受有損害,商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並得依法追訴商家之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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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商家在使用本公司服務時,未遵從本服務條款或網站說明、交易頁面中之操作提示、規則,則本公司有權拒絕為交易雙方提供相關服務,且本公司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發生上述狀況,而款項已先行撥付至商家收款帳戶名下,商家同意本公司有權直接自帳戶餘額中扣回款項。此款項若已被商家提領至綁定之銀行帳戶,商家同意本公司有向其事後索回之權利,且因特約商店的原因導致本公司事後追索之帳目,商家應當承擔本公司合理的相關追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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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對於本公司所核發之專用帳號及密碼應善盡保管之責,並依本服務各項規定處理交易內容。商家與交易相對人間產生之任何權利、義務、瑕疵擔保及智慧財產權、交易相對人保護法等法律上之責任及義務等均應由商家自行承擔,概與本公司無涉,惟本公司得提供合理且必要之舉證協助;但如因可歸責於商家之事由而造成本公司之任何損失,商家應無條件立即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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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同意配合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作業(查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紀錄、交易異常狀況或聯徵中心信用記錄)並辦理相關事宜,且負有詳盡描述受查核內容之義務,並應確保查核資料之正確性。商家同意本公司、收單機構或國際發卡組織有權向商家進行必要之資料安全查核,以確保交易資料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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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要求商家不定期接受教育訓練及檢視該訓練之成效,且商家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二、商品刊登與服務原則
店家保證其於包括但不限於商店推廣、銷售之商品、標示、商品內容…等,符合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法、專利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醫療法、藥事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若商家所販售之商品或服務涉及上述事項而引致訴訟、遭第三人主張權利或遭受政府機關處罰時,應由商家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及損失,概與本公司無涉,若因此致本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遭受損害時,另須對本公司及交易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商品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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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相對人將交易價金支付至本公司信託專戶後,本公司以電子訊息通知商家,商家應於收到訊息後進行商品交付,並以電子訊息通知交易相對人已出貨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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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律規定或者交易雙方另有約定,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在商品交付(收貨人或交易相對人簽收)前由商家承擔,交付後由交易相對人承擔;若因承運商責任導致商品毀損、滅失的情況下,商家應依照本規則承擔相應損失,並向承運商追償但不得影響交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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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商品的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者,以交易相對人指定的收貨地址作為貨物交付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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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交易雙方另有約定外,交易相對人提出退款申請時,如商家在交易相對人提出退款申請前未實際出貨者,經商家同意後視為取消交易。如商店主張在交易相對人提出退款申請前雖未聲明出貨,但已實際出貨者,特約商店應提供相關出貨憑證(例:貨運單號),並和交易相對人聯繫回收商品事宜,因此所生之運費或相關費用由商家與交易相對人自行協商解決。如商家在已知或應知交易相對人已申請退款後仍進行出貨,交易相對人有權拒絕簽收,所有因此而造成的運費、風險和損失均由商家自行承擔。
四、退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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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商家應視商品之種類、屬性提供交易相對人符合法令規定之商品猶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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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收到交易相對人於商品猶豫期內提出之退貨申請,應與交易相對人協調退貨處理事宜,並以商家指定的退貨地址作為交付地點。
五、相關收費約定
商家同意使用本公司建置之付款渠道並支付金流服務相關費用如服務費、系統設定費予本公司,並同意相關費用及金流服務手續費費率、撥款方式以本公司相關網站公告內容為準。
六、帳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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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非銀行或金融機構,僅提供受託收取及交付交易款項之信託服務,並依相關約定撥付代收款項予商家,無法直接對商家提供金融轉帳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亦非存款,本公司不支付任何利息或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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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與交易相對人交易之價金將由本公司中介代收置於本服務之信託專戶中,待商家之商品猶豫期結束且本公司與商家約定之撥款條件完成時,扣除本公司應收取之各項手續費用後,由本公司將商家可得之款項撥付至商家之OnePaid萬付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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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若於撥款前接獲司法機關函文、發卡機構或交易相對人有關爭議款項之通知時,本公司有權無限期保留交易價金於信託帳戶內;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商家應退還本公司所付之款項,並同意本公司均得自應付特約商店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中逕予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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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於本公司註冊之帳戶不可轉讓、不可贈與、不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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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所有交易金額及撥款淨額概以新臺幣〝元〞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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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將針對商家所有金流服務操作進行記錄,不論該操作之結果是否有效。商家可於本公司提供之管理介面查詢OnePaid萬付通帳戶下的交易記錄,若商家認為記錄有誤,可向本公司要求提供指示收付款的記錄。商家透過本服務於非金融機構通路繳費(如超商代收)方式之應收款項,由於各通路繳費合作廠商結帳作業時間不同,可能導致該交易款項遲延撥付。本公司應將各通路繳費合作廠商已結帳完成之款項於商品猶豫期結束後撥付予商家,以利商家申請提領款項作業。
七、提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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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可隨時申請提領OnePaid萬付通帳戶中之款項,本公司應於收到商店提領申請後二個工作日(因各銀行作業不同,可能會產生匯入時間上的差異)內匯款撥付相關款項至商家註冊本服務時申請綁定之有效銀行帳戶。為維護交易安全,商家不得直接向本公司合作之任一金融機構申請提領交易款項,且商家不得將其交易款項請求權之全部或一部以任何方式轉讓或設定負擔予任何第三人。除本條約定外,不接受其他受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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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瞭解並同意,本公司依商家之指示撥付款項至商家綁定之銀行帳戶,並經本公司配合之金融機構回覆成功者,即視為本公司已履行支付之義務,如發生任何問題,商家應自行向其帳戶所屬金融機構進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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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相關之提領手續費應由特約商店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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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交易安全,本公司並得就商家所提供綁定之銀行帳戶資料進行驗證;若商家尚未綁定有效的銀行帳戶並留存相關資料、或提供進行綁定的銀行帳戶名稱及相關資料與商家註冊所留存的會員資料不一致、或無法就商家所提供之資料完成驗證時,本公司得拒絕撥付款項予商家並得暫時保留所代收之款項,至商家完成正確有效之銀行帳戶綁定流程。
八、還款義務
商家同意於下列情況退還本公司已付款項,免於本公司遭受損失;如本公司已產生損失,商家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應給付予特約商店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中逕行扣除,絕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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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相對人未取得貨品或應得服務或對該貨品及服務有爭議、拒付、索賠之情事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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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違反本服務約定事項或經金融機構通知本公司,商家之交易為風險、非法交易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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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替其他商店或個人進行交易或非透過本公司之付款渠道向本公司結帳請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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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從事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而產生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出借交易者;但經特約商店提出該交易並非從事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而產生之證明者,本公司於確認該筆款項已無遭司法機關留置或遭其他發卡機構拒付時,應將已退還或本公司已扣除之款項返還予商家。
九、公平對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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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應對所有透過本服務進行交易之交易相對人,提供同等質之服務,特約商店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向交易相對人加收手續費或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交易付款方式,且不得限制每筆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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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得將本服務約定之手續費或其他費用轉嫁於交易相對人之交易金額內,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予交易相對人,若有上述轉嫁或附加價款之行為時,商店須立即將轉嫁或附加款退還交易相對人,若有任何對交易相對人之不公平待遇,經查證屬實者,商家須負全責處理,如因此造成本公司損失,商家應負賠償責任。
十、系統運作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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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維持本服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發生時應儘速修復,如非可歸責本公司之原因或因天然災害之不可抗拒因素所致障礙發生,商家不得請求本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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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本公司應於三日前公告或通知商家,惟有緊急需要者則不受此預告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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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商店使用本服務,如因商家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網際網路交易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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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之電子交易,商家應自行負責就其交易相對人為必要之查核,若交易相對人否認有該筆交易或就其相關交易內容有任何爭議,其風險均應由商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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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透過本公司服務完成交易後,本公司交易記錄須載明商家名稱、商品名稱、支付方式、交易日期、交易金額等必要交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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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應將消費資訊及消費規範等資訊如下公布於申請本服務之網頁,並應保留所有訂單記錄、出貨單據及客戶簽收單,若有消費糾紛產生,本公司將協助商家與交易相對人協商解決,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 商品價格:交易金額(含稅)。
- 商品內容: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內容。
- 商品說明:相關之規格、功能、特色等說明文字。
- 配送方式:寄送商品之方式、時間、區域限制。
- 運費條件:寄送商品之物流費用。
- 聯絡方式:客戶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 退貨條件:退貨方式及條件。
- 猶豫期:商品猶豫期之時間與訊息。
- 其它條件:商品是否有進出口限制或額外稅賦。
- 法令揭露:依商品類型應具之政府核發許可字、證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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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同意商品/服務之猶豫期,應於交易相對人購買前已清楚並確實向交易相對人進行揭露。非得本公司事前同意,商家不得任意變動交易相對人已購買商品之猶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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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與交易相對人之交易資料(含電子訊息紀錄、交易授權碼及交易編號)及憑證,應至少保存十二個月,於該保存期限內若有交易異議產生,本公司得隨時要求調閱相關資料核對,倘特約商店7日內未能出示特定交易之資料供本公司核對時,商家應退還本公司就該筆交易已經支付之款項或本公司得自應給付給予商家之他次請款金額或應付款項中逕行扣除。特約商店於上開保留期間經過後始得將前述文件銷毀並須留存記錄,以供本公司及各相關主管機關得隨時查驗上開資料文件或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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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應善盡與交易相對人交貨之義務,且對其銷售或提供之商品之保固、免費諮詢服務或其他售後服務,皆應依交易相對人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電子訊息之保存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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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同意與本公司因使用本服務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雙方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訊息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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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前項之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中,雙方同意相關之訊息推定以本公司保存之電子訊息記錄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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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應保存所有經由網路所提供相關電子訊息之記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特約商店如未保存者,以本公司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本公司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十三、資料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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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因本服務而知悉交易相對人之任何交易相關資料時,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善盡保密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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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商家所使用本服務系統中所有相關業務資料服務,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以本公司為權利人,除應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者外,應保守秘密;未經本公司同意,商家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以其他任何目的加以使用,若對本公司或持卡人因此所受包括但不限於財產、名譽或商譽等一切損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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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保密義務於本服務終止或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十四、違法行為之禁止及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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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在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法規、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令及相關國際慣例,不將本服務用於任何非法目的(包括用於禁止或限制交易物品的交易),也不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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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有權基於單方判斷,包含但不限於本公司認為商家已經違反本服務規範的明文規定及精神,暫停、中斷或終止向商家提供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並移除特約商店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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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發現異常交易或有疑義或有違反法律規定或本條款約定之虞時,有權不經通知先行暫停或終止該商家帳戶的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對該帳戶名下的款項和在途交易採取取消交易等限制措施),並拒絕特約商店使用本服務之部分或全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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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不對因上述任一情況導致的任何損害賠償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利潤、商譽、設備、數據等方面的損失或其他無形損失的損害賠償。